內容提要 刑事證據的初級資格旨在為法律決定之事實基礎提供一般合理性根據,高級資格旨在為法律決定之事實基礎提供高度合理性根據,主觀資格旨在保障證據材料在價值上的可接受性。由于我國理論及實踐對上述不同性質、不同種類的證據資格缺乏深入而清晰的認識,因而在刑事證據資格制度上存在初級資格要求不明確,高級資格沒有嚴格區分始端資格與終端資格,主觀資格偏離價值本位且取向較為單一等主要問題,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導致刑事證據使用的不當,甚至釀成冤假錯案。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刑事證據,我國的刑事證據資格制度應當明確初級資格要求,嚴格區分始端資格與終端資格,讓主觀資格回歸其價值本位并且使之進一步合理化。 關鍵詞 刑事證據資格 證據能力 證據資格審查 目 錄 一、刑事證據初級資格之一般證明性二、刑事證據高級資格之特別證明性三、刑事證據主觀資格之可接受性四、刑事證據資格審查之誤區五、我國刑事證據資格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在我國以往的刑事證據理論當中,對于證據資格往往不加嚴格區分,大體上將它對應于大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