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筆者根據自身的辦案經歷和刑法規定,結合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撰寫過《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及司法認定》一文,對辦理此類案件的區分界定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刑事訴訟活動是千變萬化的,總會出現一些新情況、新變化,以筆者最近辦理的一起涉中介商“詐騙”案為例(本人介入二審辯護),一審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對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激烈辯論引起了我的關注。 二、正文 根據庭審情況,這個案件在一審總共開了兩次庭,第二次開庭直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其中公訴人提到本案應定詐騙罪而非虛假廣告罪的理由非常“精彩”,令人耳目一新。公訴人認為: “第一,虛假宣傳或虛假廣告本身可以是詐騙的一個環節與手段,不能因為有虛假宣傳或虛假廣告而否認其性質就不是詐騙; 第二,本案模式不符合廣告的基本特征。廣告的特點是廣而告之,面向不特定對象進而宣傳以銷售,而本案視頻模式從其運作來看,其用途是特定的,其受眾就是通過經銷商聚合到會場的中老年人,并且禁止拍照、錄像,不具有廣告的基本特征。而且涉案各環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