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云0722刑初326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永勝縣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被告人艾永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永勝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因涉嫌貪污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永勝縣監察委員會留置,經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永勝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某2,云南泰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檢刑訴〔2021〕Z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艾永明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艾永明及其辯護人陳耀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檢察院指控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涉嫌貪污罪 2004年,中國水電昆明水電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昆明院)開展金沙江觀音巖水電站庫區調查前期工作。為騙取移民補償款,時任縣移民局財務股股長的被告人艾永明,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