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甄某使用“倪某”“張某”等賬號,在某平臺上接受他人發(fā)布的貨運訂單,雙方約定直接送達且貨到付款。事后,甄某雇用他人將貨物運至山東省臨沂市的物流公司進行轉運。 甄某向物流公司隱瞞其與被害人的協(xié)議,要求物流公司虛開貨運單,并先行墊付運費。物流公司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后,被害人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運費才能拿到貨物。被告人甄某通過上述方法實施詐騙10次,騙取5萬元。 對于甄某行為的定性,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存在三種意見。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甄某應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起訴。強迫交易罪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 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而是基于不給付就拿不到貨物的威脅而處分財產(chǎn),因此,本案并不符合詐騙罪的行為模式。甄某利用物流行業(yè)貨到付款的交易規(guī)則威脅被害人,進而實現(xiàn)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本案應該定性為強迫交易罪。 第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