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處理 ——姜某一訴姜某二、紀某蘭贈與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該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與一般的贈與不同,不能單獨予以撤銷,應當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離婚的法律規定。 【基本案情】 姜某一向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訴稱:原告姜某一與被告紀某蘭原系夫妻關系,被告姜某二系原告與被告紀某蘭的兒子。2018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紀某蘭在海陽市婚姻登記處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第二條第五項約定“位于威海的樓房(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某小區)的銀行貸款由原告負責全部償還”,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姜某二名下,協議約定的還貸行為應視為原告對被告姜某二的贈與。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原告每月要償還海陽市海園路某小區房屋貸款1700元,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某小區房屋貸款1300元。自2018年以來原告身體多病,不能進行體力勞動,除退休工資再無其他的經濟來源,原告每月5000多元的退休工資除償還兩處房貸外,僅剩2000余元。原告至今租房居住,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