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滬0104民初***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系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履行,不能任意撤銷。 案情簡介: 一、原告與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記結婚,2020年7月15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未對系爭房屋、車位及被告名下建設銀行存款作出處理。 二、系爭房屋及車位產權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記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經原告申請評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價報告,系爭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為3,54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250,000元。系爭房屋目前的市值為9,85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書寫《悔過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總會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開房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對以上本人陳述發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對婚姻家庭不忠誠的行為已有了深刻反省,請求家人給予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