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對于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即我們所說的誤工費。對于誤工費該如何認定,我們可以看一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因此,誤工費=誤工期(天)×每天工資。 其中,誤工期可以根據傷殘鑒定意見所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