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在當事人一方沒有借條而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對方抗辯該轉賬并非民間借貸款項,對方須為此抗辯理由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據予以證明。在對方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原告還應當繼續就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駁回其訴請。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對方抗辯這種轉賬對應的并非借貸關系,而是其他關系,該如何處理?因為發生轉賬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贈與、買賣合同關系、勞務合同關系、咨詢服務關系、中介行紀服務關系、委托服務關系等。因此,沒有借條的情況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審理,原告維權難度很大?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為此,本文整理了有關案例資料及相關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借貸關系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