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觀點 對于明知借款用于賭博的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后果,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可知主要有兩種司法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從事賭博活動,仍然提供借款,屬于非法債務,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訴求應全部駁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號付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時證人張某出庭所作證言及付某提交的錄音證據與付某在本案中的陳述相吻合,足以證明案涉9萬元款項是黃某在與付某等人賭博過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賭資,雙方約定了十點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黃某與付某間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黃某在自身參賭且明知付某借款用于賭博的情況下,為獲取高息積極對外出借賭資,既擴大了賭博規模,又變相延長了賭博時間,有違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9萬元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