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針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答:不能,應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釋法說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所稱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再審,另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再審申請的,在審判監督程序終結后,所有當事人針對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訴訟程序權利已經消滅,并不會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而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審裁判法院申請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針對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經過審查,裁定進入再審程序的,雖然再審程序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并非二審判決,而是再審判決,兩者因所處的訴訟程序不同而性質有別。 此時,由于當事人相應訴訟權利所指向的對象是再審判決而非二審判決,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