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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30
    百問通
    相關案例 案例一   莫名背債20萬,原因竟是身份證復印件出事了! 孫先生是江蘇一家私企的員工,2016年和愛人一起貸款購買新房,可是,在辦理貸款手續的過程中,他卻被銀行方面告知,由于近三年時間里,其個人信用檔案上出現了多次不良記錄,其貸款申請已經遭到了總行駁回。 聽到這話,孫先生困惑不已,這幾年自己沒有找別人借過錢,也沒有辦理過什么信用卡,怎么就會出現不良信用記錄呢?為了一探究竟,孫先生隨后請銀行工作人員幫忙查詢了相關信息,這不查不要緊,一查,還真嚇了一大跳。 原來,孫先生的名下竟然同時登記有四張信用卡,而且每張卡都出現了幾萬元的現金透支及逾期還款記錄。根據辦卡信息顯示,這四張信用卡都是一名陳姓男子拿著孫先生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的。懷疑自己身份信息遭人盜用,孫先生立即報了警。   原來母親曾用其身份證領免費洗衣粉!當時為了獲取免費洗衣粉,她將兒子兒媳、老伴及自己的身份證都曾交給過不法分子,由于涉案金額較大,警方已經立案偵查。   案例二 2016年,某地公安局接到了一女士的報案,稱自己的別墅在毫無...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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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1.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2.《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等材料末尾處有當事人手寫的“以上各項內容,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并簽名;當事人填寫的《開戶申請表》聲明欄中也載有“本人有能力承擔因參加期貨交易而產生的風險”等字樣。當事人雖稱上述材料是應對方要求簽署,但以上文件均系當事人手寫并簽名,在其多次簽署過程中應了解文字含義,對所簽署內容應有必要的適當的認知及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472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梅立群,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投安信期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17層A區域。 法定代表人:解慶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鳳華,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煒,...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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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 2.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再11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繼勝,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本溪...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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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以下20種情形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01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囑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02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03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   04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05 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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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針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答:不能,應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釋法說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所稱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再審,另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再審申請的,在審判監督程序終結后,所有當事人針對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訴訟程序權利已經消滅,并不會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而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審裁判法院申請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針對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經過審查,裁定進入再審程序的,雖然再審程序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并非二審判決,而是再審判決,兩者因所處的訴訟程序不同而性質有別。 此時,由于當事人相應訴訟權利所指向的對象是再審判決而非二審判決,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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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城鄉區分的規定,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均按照城鎮居民收入及支付相關標準計算,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對于修正后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語焉不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說明: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即使是在2022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仍然不能適用2022年修正后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
  •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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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很多一線勞動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都按時領到報酬即可,極少會關注自己與所在的單位是什么法律關系。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單位發生糾紛,特別是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就會發現自己難以找到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因而陷入維權難的被動局面。 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出招! ▌記住以下15個要點: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
  •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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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據此,當事人如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在違約方主動支付了違約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下調,應視為其對已履行的違約金放棄了請求調整過高的權利。如其再請求對方返還已支付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6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西昌樹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天王山大道一段6號。 法定代表人:梁祖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馨媛,女,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天驥,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西昌市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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