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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前言】
故意損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各類公私財物,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毀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罪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地有不同標準。由此可見,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財物及毀財數額對本罪的定罪量刑至關重要,往往是本罪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司法認定的難點。現筆者結合自己近期辦理的幾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件,就司法實踐中故意毀壞財案中財物及毀財案數額的認定,談幾點拙見:
一、財物的范圍及毀財方式
財物是指錢財和物資,既包括公有的、也包括私有的,既包括有形的的動產、不動產以及附屬物,也包括無形的財產。其中有形財產是指人們的感官能夠感受到的實物,包括《民法典》中所涵蓋的有體物之外,無形財產。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毀財方式按毀財結果可分為兩種,即毀滅和部分損壞,所謂“毀滅”是指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喪失殆盡,如燒毀、搗毀等;所謂的“部分損壞”,是指對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部分喪失,如導致車輛、房屋部分毀損等。
二、毀財數額的認定方法
由于故意毀壞財物罪保護的法益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故對于不同的財產類型和毀財結果,有不同的認定方法。如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其中,對于毀滅的財物,其毀財數額認定方法應為:毀財數額=原值-折舊。對于部分損壞的財物,其毀壞數額認定方法應為:毀財數額=原值-折舊-殘值,如毀損財物當前市場價值低于上述計算出的價值,則依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以當前市場價值為準,既從舊兼從低原則。
三、《價格認定結論書》在毀財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及質證
1、《價格認定結論書》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發生毀財行為后,公安機關在行政立案后,往往會委托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毀壞的財物進行價格認定,并做出《價格認定結論書》,如毀壞財物數額超過了5000元,往往會以該《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證據刑事立案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那么該《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否可以作為毀財案件的定案依據?筆者個人認為是不可以的,首先,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條第二款【行政執法辦案證據的使用】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此處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在刑事證據種類中應屬于鑒定意見書或準鑒定意見書,顯然不屬于上述可以直接轉換為刑事證據的范圍。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第一款規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關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對于財物損失的鑒定屬正常的財產類鑒定,不存在沒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的情形。且價格主管部門所做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往往是以單位名義出現,沒有價格認定人簽字,不附價格認定人員的資質,無法確定該《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專業性,故其也不符合鑒定意見書的刑事要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最后,雖然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價格認定規定》第三條中規定:價格認定可作為定案依據的或有關證據的范圍中包含“涉嫌刑事案件”,然而該《價格認定規定》屬部門規章,不屬于法律、司法解釋,故其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一致的,應以《刑事訴訟法》為準。
2、《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質證
上面提到,對《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否可以作為毀財案件中的定案依據尚有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會將《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準鑒定意見書,而予以采納。那么對于《價格認定結論書》就可以按鑒定意見書的審查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證:如認定人的法定資質;認定人回避等情形;認定程序是否合法;認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規范;認定人是否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是否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查;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合法;結論是否明確等方面進行質證。當然,也可以申請認定人先出庭作證或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協助質證。
四、毀財范圍、項目及毀壞程度同一性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于并未全部毀滅,而是部分損壞的財物,尤其是財物損壞的項目,程度及同一性認定,是案件需要查清的重要內容。
1、要及時對現場(實物)進行查驗、核實、勘驗、并拍照固定保存,必要時要讓當事人(財物所有人、被害人、被告人)指認、以確定損壞財物的部位、項目、數量。
2、在對損壞財物移送司法鑒定之前,要對損壞財物依法提取、封存、防止財物二次受損或被污染,并確保同一性。
3、如遇到財物的損壞是其內在性的損壞,如集成電路、儀器、硬件設備等等,則應聘請具有專門知識人員對是否損壞、損壞程度及損壞原因進行專業論證或鑒定。
4、損壞物有殘值的應對殘值及時進行保管及殘值鑒定。如殘值為不易保存,應及時處理止損。
以上觀點,不妥之處,望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