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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中合并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損害賠償十分常見。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盡快一次性解決工傷賠償糾紛,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積極促成工傷"私了"。特別是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單位均十分和極尋求與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大多數勞動者亦不愿歷經漫長的仲裁和訴訟程序、希望一次性盡快拿到補償。但是不少勞動者簽訂賠償協議后,往往又會以協議賠償數額過低為由.請求認定協議無效或者予以撤銷。
根據工傷保險規定。職工遭受工傷后可以依法獲得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護理費;工傷致殘后,能夠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述工傷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則大部分款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