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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變更,被查封了。原因就在這條法律上…

發布于: 2022-08-19 09:47
【裁判摘要】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男方名下,且系男方在其與女方登記結婚之前購買。男方與女方雖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女方單獨所有,但雙方并未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依照上述規定,案涉房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女方主張案涉房屋歸其所有,于法無據。法院輪候查封案涉房屋,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2)京執復77號
復議申請人(案外人):韓京,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被執行人:田昭,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張文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劉耕宏(曾用名劉清合),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山連水,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張曉東,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復議申請人韓京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2021)京01執異16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一中院在執行張文磊、田昭犯集資詐騙罪,劉耕宏、山連水、張曉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執行依據:(2018)京01刑初100號刑事判決書;執行案號:(2021)京01執305號〕過程中,輪候查封田昭名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xxx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案外人韓京以其與田昭協議離婚約定案涉房屋歸韓京所有為由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案涉房屋的查封。
北京一中院查明,2019年11月1日,該院作出(2018)京01刑初10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人張文磊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32年9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田昭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三、被告人劉耕宏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四、被告人山連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五、被告人張曉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六、責令被告人張文磊、田昭、劉耕宏對各自參與實施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退賠責任,隨案移送并在案扣押、凍結、查封的款物變價后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清單附后);責令被告人山連水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執行過程中,該院于2021年5月24日,輪候查封案涉房屋。
北京一中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本案中,韓京提出異議的案涉房屋登記在田昭名下,韓京以與田昭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韓京所有為由,主張排除法院執行,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院不予支持。2022年1月21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1)京01執異16號執行裁定,駁回韓京提出的案外人異議。
韓京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請求撤銷北京一中院(2021)京01執異16號執行裁定,解除對案涉房屋的查封。主要理由是:韓京與田昭已達成一致約定,案涉房屋由韓京單獨所有。韓京與田昭原為夫妻關系,2016年6月15日,韓京與田昭簽訂離婚協議,約定田昭名下的案涉房屋歸韓京單獨所有,此離婚協議關于案涉房屋的約定合法合理,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簽訂時,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權屬人為田昭,該房屋于2013年完工并交付田昭,但因房屋性質為“兩限房”,存在購買交付后五年內無法轉讓和過戶的限制性交易條件,離婚協議簽訂時仍處于此期間內。并且此后田昭于2017年因涉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韓京與田昭兩人一直未來得及對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屬登記情況進行更正?,F因案涉房屋被查封,韓京無法對該房屋申請不動產權屬更正登記。但案涉房屋的實際權屬人應當為韓京,且案涉房屋屬于與田昭犯罪事實無關的財產,執行法院將其認定為田昭的財產并進一步執行的做法與事實不符,也侵犯了韓京進行案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合法民事權益。綜上,案涉房屋的權屬由韓京單獨所有,北京一中院(2022)京01執異16號執行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
本院經審查,對北京一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2年5月13日,田昭與北京中海豪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案涉房屋。2013年12月31日,案涉房屋辦理產權登記,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田昭,單獨所有。
另查明,2013年1月30日,田昭與韓京登記結婚。2016年6月15日,田昭與韓京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屋歸韓京單獨所有。
本案審查過程中,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目前案涉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為田昭。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田昭名下,且系田昭在其與韓京登記結婚之前購買。田昭與韓京雖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韓京單獨所有,但雙方并未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依照上述規定,案涉房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韓京主張案涉房屋歸其所有,于法無據。北京一中院輪候查封案涉房屋,并無不當。綜上,韓京的復議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一中院(2022)京01執異16號執行裁定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復議申請人韓京的復議申請,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執異16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史德海

審 判 員 楊 林

審 判 員 公 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赫

書 記 員 王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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