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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實踐中不予認定工傷的另外五種情形

發布于: 2021-09-16 15:20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以下就是不予認定工傷的五種情形,望廣大勞動者多加注意

 

一、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后再到醫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裁定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某案件中,張xx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并無不當。 

 

二、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里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2014】行他字第2號)中意見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考慮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xx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三、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于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后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四、醉酒或者吸毒傷亡的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對于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灑精含量閾值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酒量大的童鞋需注意了!悠著點!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毒品交易活動加劇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威脅。

    相比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借鑒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亦將吸毒排除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五、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

    “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態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么證明員工是自殘或者自殺?畢竟不是人人都會留下遺書的,這個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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