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爭奪公司控制權的典型案例。無論從蔡達標與潘宇海爭奪真功夫公司控制權一系列操作的得失分析,還是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16)粵民初50號之三民事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裁定中的觀點,都很值得大家認真思考、總結,進而不斷提高。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正因如此,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會認為,具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文件,或者加蓋公司公章的文件,可視為系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越權代表等情形除外)。
重要問題:案涉《起訴狀》不僅有工商登記資料中載明的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海的簽名,還有真功夫公司加蓋的公章,在此情形下,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仍堅持認為,不能據此認定本案訴訟系真功夫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起訴不符合訴訟的法定條件?
為方便大家閱讀,團隊依據相關裁判文書記載的內容,尤其結合法庭查明的重點事實,對與本案有關的一些重點事件作如下梳理:
(1)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應由蔡達標任命;
(2)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董事的任期為三年,經原任命一方繼續任命可以連任,如董事會的董事職位出現空缺,應由造成空缺的董事的原任命一方填補;
(3)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只依照董事會的具體決定、決議和指示行事;當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董事長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另一位董事代表合營公司;
(4)章程的修正應有全體五名董事(本人或派代理人出席)在按規定程序召開的董事會議上一致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2.2011年3月17日,蔡達標出具委托書,委派蔡春紅擔任真功夫公司董事和董事長職務。
3.2013年12月9日,真功夫公司董事會作出《2013年度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了選舉潘宇海為公司董事長等議案。
4.2013年12月31日,廣東省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申請將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達標變更為潘宇海。
5.2016年7月20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就蔡達標提起的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作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判決真功夫公司董事會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年度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撤銷。
6.廣州中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7)粵01民終9139號民事判決,維持了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7.真功夫公司、潘宇海等人以蔡達標、蔡春紅、王志斌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具有潘宇海簽名以及真功夫公司加蓋公章的《起訴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6)粵民初50號之三民事裁定,駁回潘宇海作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的起訴。
8.真功夫公司、潘宇海等人不服(2016)粵民初50號之三民事裁定,以蔡達標、蔡春紅、王志斌等人為被上訴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只是行政機關對公司全體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確認,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登記機關賦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記后即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登記行為本身并不具有確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問題上真實意思表示的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應當以章程體現出來的股東意志表示為準進行確定。
本案中,根據真功夫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由蔡達標任命,董事長只依照董事會的具體決定、決議和指示行事,當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董事長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另一位董事代表真功夫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正應有全體五名董事在按規定程序召開的董事會議上一致投贊成票方可通過,2011年3月17日,蔡達標出具委托書,委派蔡春紅擔任真功夫公司董事和董事長職務;盡管2013年12月9日真功夫公司董事會作出《2013年度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了選舉潘宇海為公司董事長等議案,并且2013年12月31日廣東省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申請將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達標變更為潘宇海,但是,2016年7月20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就蔡達標提起的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作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判決真功夫公司董事會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年度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撤銷,廣州中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7)粵01民終9139號民事判決,維持了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且該判決已生效。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潘宇海被推選為董事長的真功夫公司董事會決議已被生效民事判決撤銷,不能認為潘宇海是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于《起訴狀》加蓋真功夫公司公章的行為,最高法院認為,蔡達標被羈押至今,真功夫公司實為潘宇海控制,公司公章亦為潘宇海掌管,遲至二審期間,真功夫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又召開新的董事會,并形成提起本案訴訟或明確授權潘宇海提起本案訴訟的決議,僅根據起訴狀加蓋真功夫公司公章的事實,不足以認定本案訴訟為真功夫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還認為,由有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通過決議授權的人,也有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如果您也認可這個觀點,不妨在具體實踐中靈活運用一下。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訴人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雙種子飲食管理有限公司、潘宇海與被上訴人蔡達標、蔡春紅、王志斌及原審第三人潤海資本有限公司、中山市聯動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案
(2021)最高法民終2號
裁判日期:2021-06-28
發布日期:2021-08-31
1.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只是行政機關對公司全體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確認,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登記機關賦予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不具有確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問題上真實意思表示的效力。在對內效力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以章程體現出來的股東意志表示為準。本案中,雖然工商登記資料中載明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潘宇海,但其被推選為董事長的真功夫公司董事會決議已被生效民事判決撤銷。因此一審判決不認可潘宇海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認定事實有證據支持。
3.本案起訴狀除潘宇海簽字外,還加蓋了真功夫公司公章。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蔡達標被羈押至今,真功夫公司實為潘宇海控制,公司公章亦為潘宇海掌管。遲至二審期間,真功夫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又召開新的董事會,并形成提起本案訴訟或明確授權潘宇海提起本案訴訟的決議。故僅根據起訴狀加蓋真功夫公司公章的事實,不足以認定本案訴訟為真功夫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4.在本案中,真功夫公司不僅對股東蔡達標提起訴訟,還對蔡春紅、王志斌等股東之外的人員提起訴訟。盡管蔡春紅和王志斌不是真功夫公司股東,但蔡春紅和王志斌夫妻均為蔡達標的親屬。從真功夫公司的創立、發展及股權構成看,其具有鮮明的家族企業特征。本案的實質仍是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且不符合表見代表的適用情形。故本案糾紛不符合公司外部侵權糾紛的本質特征。
本院認為,本案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潘宇海能否作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本案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通過決議授權的人,也有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是公司通過章程表達全體股東共同意志的結果。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并不意味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記機關賦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只是行政機關對公司全體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確認。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不具有確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問題上真實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此,在對內效力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以章程體現出來的股東意志表示為準。本案中,雖然工商登記資料中載明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潘宇海,但其被推選為董事長的真功夫公司董事會決議已被生效民事判決撤銷。因此一審判決不認可潘宇海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認定事實有證據支持。潘宇海關于一審裁定認定其并非真功夫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起訴狀除潘宇海簽字外,還加蓋了真功夫公司公章。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蔡達標被羈押至今,真功夫公司實為潘宇海控制,公司公章亦為潘宇海掌管。遲至二審期間,真功夫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又召開新的董事會,并形成提起本案訴訟或明確授權潘宇海提起本案訴訟的決議。故僅根據起訴狀加蓋真功夫公司公章的事實,不足以認定本案訴訟為真功夫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關于本案是否屬于公司外部侵權糾紛的問題。在本案中,真功夫公司不僅對股東蔡達標提起訴訟,還對蔡春紅、王志斌等股東之外的人員提起訴訟。盡管蔡春紅和王志斌不是真功夫公司股東,但蔡春紅和王志斌夫妻均為蔡達標的親屬。從真功夫公司的創立、發展及股權構成看,其具有鮮明的家族企業特征。本案的實質仍是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且不符合表見代表的適用情形。故本案糾紛不符合公司外部侵權糾紛的本質特征。
綜上,真功夫公司、雙種子公司、潘宇海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正)
第五十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