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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當事人勝訴后,其所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應予退還

發布于: 2022-09-21 10:32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問: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勝訴的當事人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案件受理費問題可在執行程序中一并解決,當事人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必退還,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答:此種觀點不正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所謂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應理解為勝訴方不應支出訴訟費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費是由勝訴方預交的,就應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也規定:“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因此,當事人勝訴后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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