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會因為信用卡逾期還款,以及還不上房貸、車貸等產生了負面的信用記錄,從而導致被法院列為失信黑名單,進而被限制高消費。很多人都在潛意識里將失信與限高視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失信”和“限高”,你也分不清嗎?下面我們來具體講述一下
一、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對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NO,“失信”的適用條件更嚴格,“準入門檻”更高。
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限高"的對象是泛指一個群體,即是說,除了被執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等。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失信"的對象是被執行人本身,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就可以對他無限期地進行失信和限高?
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對他的限高沒有期限。只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才可解除限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將失信 被執行人信息刪除。
失信的期限則因被納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為兩年,例如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當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而當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內容有重合嗎?誰的威力更強一些?
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則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時,便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五、聽說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就不能對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錯誤,失信和限高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單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單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為單位的失信行為“買單”。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當單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同時也被限高;但若單位符合失信條件,只能將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能將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通過上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納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單位被納入失信名單,它必然會被限高,則相應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會同時被限高。因此,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自然要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1)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等。
七、如果被執行人認為失信、限高措施有誤,采取的救濟措施一樣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可先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糾正,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被執行人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后,在一定時間內履行了義務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
如果“法言法語”看得眼花,沒關系,我們用一段順口溜幫助你區分:
若對二者有異議,申請復議來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