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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在我國,結婚自由,離婚也是如此,男女雙方只要自愿,可以共同到民政機構辦理離婚登記,在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后(如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只待離婚冷靜期(30天)過后再行前往確認即可。
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需要的條件就多一些。訴訟離婚,女方如果作為原告的話,必須證明自己與男方的感情已經破裂,并且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有很多,女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被告方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況;
(2)被告方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況;
(3)被告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婚前隱瞞疾病、因犯罪導致判刑等。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女方如果想要訴訟離婚,就需要對上述符合離婚的任一條件進行舉證證明,畢竟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證據不足,離婚訴訟就很多可能敗訴。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