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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22號-【案情:】-【結果:】

發布于: 2022-01-24 10:25

原告: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組織機構代碼13872370-3。

法定代表人:張曉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鐸,男,1964年11月22日生,漢族,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繆崇林,安徽環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組織機構代碼78858875-0。

訴訟代表人:倪升山,該公司破產管理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謝其國,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州公司)訴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化工)別除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鐸、繆崇林,被告天宇化工的委托代理人謝其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公司訴稱:2006年3月,通州公司、天宇化工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天宇化工將其新建的廠區土建、安裝工程發包給通州公司施工,合同價款800萬元,以實際工程結算為準。合同約定,開工前預付總價款10%作為預付款,每月付當月完成工程量的85%,審計結束后付已審計總價的95%,5%余款在保修期結束后一個月付清。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2006年3月22日雙方又簽訂《合同補充協議》一份,對支付工程款又做了新的約定。協議簽訂后,通州公司于2006年4月上旬進入天宇化工新廠區布置施工前準備工作,4月16日舉行了開工典禮,后由于天宇化工資金不到位,加之施工用水、用電沒有接通,導致工程無法正常施工。2006年7月下旬因天宇化工資金不到位工程停工,后經協調于2006年9月復工,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天宇化工不能按時付款,工程進展緩慢,通州公司頂住巨大資金壓力,到2007年已將天宇化工廠區的廠房等主體工程全部完工,但天宇化工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011年8月因天宇化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江蘇宏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被告破產還債,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請人江蘇宏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天宇化工的破產申請。此后,通州公司向天宇化工破產管理人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申報債權15500224.19元。經安徽誠信審計事務所對通州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審計確認,通州公司施工的工程總造價為13787402.02元,扣除天宇化工已支付工程款4957700元,尚欠8829702元工程款未付。由于通州公司施工的工程尚未竣工,屬在建工程,根據法律規定,該債權應在天宇化工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請求,1、確認原告申報的8829702元的債權享有對被告破產財產分配的優先受償權;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天宇化工答辯稱:1、雙方合同約定的竣工日至破產受理前的日期已經超過六個月,所以通州公司主張的優先受償權不符合法律規定;2、優先受償權只是對實際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違約金和利潤不包括在內;3、天宇化工已宣告破產,對外債權數額總額達近一個億,但資產數只有4000-5000萬元,通州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他人債權人將無財產分配。

通州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所舉證據及天宇化工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一、2006年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7月30日簽訂的《和解協議》。證明:1、雙方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款支付期限;2、天宇化工的廠房工程由通州公司承建;3、雙方已對涉案工程所欠工程款的事實予以確認,天宇化工同意通州公司的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天宇化工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建設施工合同是為了備案需要簽訂的,雙方應以補充協議為準;和解協議確認了天宇化工欠通州公司985萬元,但該和解協議是2011年7月30日作出的,雖然明確了通州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但該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權利,優先受償權應當從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計算。

證據二、天宇化工廠房建設工程《鑒定審核編制報告》、天宇化工(2011)天管字第14-52號《債權核查通知書》。證明:1、通州公司承建的天宇化工廠房建設工程造價經雙方申請鑒定,工程總造價審核結果為核減未完工部分計13787402元,扣除天宇化工已付款后,仍欠8829702元工程款未付;2、鑒定機構的審核結果中僅含涉案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通州公司因天宇化工遲延支付的工程款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天宇化工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與優先權沒有關聯性,編制報告上的內容還有利潤的成分。

證據三、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1-1、2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天宇化工已被宣布破產,人民法院已確認通州公司為破產債權人,通州公司的債權為8829702元。

天宇化工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優先受償權無關聯性。

證據四、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1-3號《民事裁定書》、《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州公司向天宇化工遞交的《債權申報表》及《在建工程債權申報書》。證明1、天宇化工的廠房尚未竣工,該事實已經被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確認;2、通州公司已向天宇化工及時申報債權,并對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主張優先權,通州公司行使優先權符合法律規定。

天宇化工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民事裁定書和變價方案只是裁定數額,對天宇化工的整個財產的變價方案,通州公司是否有優先受償權與變價方案無關,通州公司主張優先權是事實,該廠房未竣工也是事實,但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六個月之久,不符合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天宇化工為支持其抗辯主張所舉證據及通州公司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一、2006年3月22日雙方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證明雙方約定的工期中廠區工期是113天,生活區工期為266天。

證據二、2006年5月23日的開工令。證明開工日期為2006年5月23日。

通州公司質證認為,對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本院對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如下:

(一)對通州公司所舉證據一、二、三、四的真實性,天宇化工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二)對天宇化工所舉證據一、二的真實性,通州公司也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兩證據的真實性也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認證,本院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2006年3月,天宇化工與通州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天宇化工將其廠區一期工程生產廠區的土建、安裝工程發包給通州公司承建,合同約定,開工日期:暫定2006年4月28日(以實際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00天,合同價款暫定800萬元(以實際結算為準)。開工前預付總價款10%作為預付款,每月付當月完成工程量的85%,審計結束后付已審計總價的95%,5%余款在保修期結束后一個月付清。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2006年3月22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合同補充協議》,對支付工程款又做了新的約定,并約定廠區工期為113天,生活區工期為266天。2006年5月23日監理公司下達開工令,通州公司遂組織施工,2007年天宇化工廠區的廠房等主體工程完工。后由于天宇化工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該工程至今未竣工。2011年7月30日雙方在仲裁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如處置天宇化工土地及建筑物償債時,通州公司的工程款可優先受償。后天宇化工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江蘇宏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天宇化工破產還債,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請人江蘇宏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天宇化工的破產申請,并指定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2011年10月10日通州公司向天宇化工破產管理人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申報債權15500224.19元,并主張對該工程享有優先權。經破產管理人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委托滁州市誠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工程總價為13787402.02元,天宇化工已支付通州公司工程款4957700元。2013年5月3日天宇化工破產管理人向通州公司發出債權核查通知書,通知通州公司的債權為未支付的工程款,申報的債權數額為8829702元。2013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1號民事裁定,確認通州公司債權數額為8829702元。同日本院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2號民事裁定,宣告天宇化工破產。通州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院認為: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通州公司對涉案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具體數額。

天宇化工將其廠區一期工程生產廠區的土建、安裝工程發包給通州公司承建,并與通州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依據上述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一種法定優先權,且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約定了竣工時間,但涉案工程因天宇化工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至今未竣工,應當認定為在建工程,不受優先權行使期限的限制,并且在本院受理對天宇化工破產申請前,在仲裁期間,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中已明確如處置天宇化工土地及建筑物償債時,通州公司的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通州公司在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時也已明確主張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權。因此,通州公司要求確認其工程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天宇化工抗辯認為通州公司在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至破產受理前已超過六個月,通州公司主張的優先受償權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經天宇化工破產管理人員的委托,滁州市誠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通州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鑒定,審核結論工程總價為13787402.02元。天宇化工已支付通州公司工程款4957700元。經天宇化工破產管理人向通州公司進行債權核查,確定通州公司的債權為未支付的工程款,申報的債權數額為8829702元,該債權數額并經本院已生效裁定確認。因此,通州公司對天宇化工享有債權應為8829702元,其性質為未支付工程款。從查明的事實來看,該債權并不包括通州公司因天宇化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故天宇化工對通州公司優先受償權的數額提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通州公司要求確認其工程款在破產財產中對其所施工的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對申報的8829702元債權就其施工的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廠區土建、安裝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 達

審判員: 孔德敬

審判員: 王忠良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曹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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