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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某、羅某1婚姻無效糾紛民事再審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原審原告:類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建,山東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羅某1。
審理經過 原審原告類某與原審被告羅某1宣告婚姻關系無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魯1328民初520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判決書確有錯誤,予以再審。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魯1328民監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立案后,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審原告類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建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羅某1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類某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1、請求撤銷(2018)魯1328民初5206號民事判決書;2、宣告原審原告類某與原審被告羅某1宣告婚姻關系無效;3、本案訴訟費由原審被告羅某1承擔。
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羅某1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審原告類某母親邱春英與原審被告母親邱春蘭系同胞姊妹關系,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羅某1系姨家表兄妹,于××××年××月××日在蒙陰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羅某2。原審原告曾訴至本院要求與原審被告羅某1離婚,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魯1328民初52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原審原告申請,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判決書確有錯誤,予以再審。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魯1328民監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本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書的執行。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等予以證實,并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類某與羅某1之間的婚姻是否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本案中,原審原告類某母親邱春英與原審被告母親邱春蘭系同胞姊妹關系,原審原告類某與原審被告羅某1系姨家表兄妹,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情形。故對于原審原告類某要求宣告與原審被告羅某1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2018)魯1328民初5206號民事判決書。
二、原審原告類某與原審被告羅某1婚姻關系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審原告類某負擔50元,原審被告羅某1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