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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春萍與武漢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春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軼婕,上海市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閔行區職工服務中心指派。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鸚鵡大道48號B座5層(2)商B503、B504號、6層商網B606號。
法定代表人:KULWINDERSINGHBIRRI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斌,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瑩,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馬春萍因與被上訴人武漢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2民初314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因武漢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二審期間注銷,馬春萍變更被上訴人為武漢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屈臣氏公司)。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馬春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軼婕,被上訴人武漢屈臣氏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斌、王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馬春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時的訴訟請求,因武漢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在二審期間注銷,故請求判決相應支付義務由武漢屈臣氏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僅提供了兩種安置方案,一是前往其昆山分公司工作,二是雙方解除合同。第一種方案涉及到工作地點調整,會導致勞動者上下班的時間、往返成本和付出的日常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且其無交通、住宿、飲食起居等方面有效的替代解決方案。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名為協商,實為解除”,因未就勞動合同變更進行充分的協商,故其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21年4月,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安排馬春萍在家待命,卻要抵扣未休的年休假。未提供勞動系因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單方面造成,故應當支付該期間的各項待遇。因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已經于2021年10月26日注銷,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支付義務應當由武漢屈臣氏公司負擔。綜上,馬春萍請求改判如其所請。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武漢屈臣氏公司辯稱,彼時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依據股東決議即將注銷,與馬春萍等員工的勞動關系也將依法終止。但考慮到員工的實際情況,故與馬春萍等員工協商變更工作地點至江蘇省昆山市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馬春萍等并未同意調整工作地點,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已安排馬春萍休年休假以及加班調休。至于年終雙薪,馬春萍不符合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發放條件,故不同意支付。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已注銷,如存在相應的支付義務,武漢屈臣氏公司愿意承擔。綜上,武漢屈臣氏公司請求駁回馬春萍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馬春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支付馬春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的“13薪”(即年終雙薪)1,086.66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47,873元、2021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608.37元、2021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間的加班工資98.35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判決:駁回馬春萍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馬春萍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已經于2021年10月26日注銷。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為本案存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故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是否存在“名為協商,實為解除”的行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曾以租期屆滿和業務調整將停止運營為由,通知馬春萍協商溝通安置方案。因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成,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與馬春萍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對馬春萍關于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年終雙薪,馬春萍確不符合員工手冊之規定,且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已經注銷,難謂存在惡意阻卻條件成就,故對于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武漢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已經明確通知馬春萍等員工在家休息并抵扣應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時,馬春萍亦未提供在此期間正常勞動的證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故本院對馬春萍關于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等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馬春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可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馬春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