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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操作失誤,某銀行工作人員多給了儲戶鄧某9000元,后經協商,鄧某僅退還1000元。近日,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鄧某退還銀行不當得利8000元。
2021年7月,鄧某持銀行卡到某銀行柜臺辦理銷戶業務,卡內余額為1010.82元。在辦理取款的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誤向被告支付10 010.82元。當日日終盤點時,銀行發現短款9000元,查明真相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鄧某亦承認該情況屬實。但經公安機關及銀行多次催收,鄧某僅返還存款1000元。銀行遂向武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鄧某返還剩余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鄧某在銀行銷戶支取銀行卡存款1010.82元時,銀行實際支取被告存款10 010.82元,鄧某多領取銀行的存款9000元沒有法律依據,銀行為此遭受損失9000元。銀行所遭受的損失與鄧某的獲利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鄧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鄧某應當依法承擔返還不當利益的法律責任。故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