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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遼01民終19950號】-【案情:離婚協議中處分婆婆財產歸妻子所有,是否有效】-【結果: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當屬無效,駁回上訴】

發布于: 2022-03-14 09:31

高艷麗、楊素峰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遼01民終19950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艷麗。
  委托訴訟代理人:凌杰,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勁,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素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麗麗,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高艷麗與被上訴人楊素峰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2民初7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高艷麗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2民初7969號民事判決,并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宋占權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008年8月20日,上訴人與宋占權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381,585元(首付:161,585元,貸款220,000元)購買渾南新區文匯街16-11號(2-18-3)房屋(簡稱“訴爭房屋”),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上訴人與宋占權在離婚時,將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訴爭房屋處分給上訴人,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上訴人與宋占權處分訴爭房屋的行為,屬于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客觀上并未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主觀上也不具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主觀惡意”。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原審法院僅通過被上訴人提供的《說明書》和工資卡流水,宋占權出具的《借條》,宋占權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的《借條》,就認定案涉房屋為被上訴人出資購買,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與宋占權實際支付訴爭房屋的購房款,被上訴人的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在原審庭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供《說明書》,并陳述為訴爭房屋交付上訴人與宋占權共計人民幣422,286元購房款,邏輯上,有合同即《說明書》,有付款,看似嚴謹,但是在原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明確說明上訴人與宋占權為被上訴人書寫《說明書》的背景,2008年8月15日,即在購買訴爭房屋之前,上訴人、宋占權與被上訴人達成合意,由被上訴人出全資購買訴爭房屋,并書寫《說明書》,但是2008年8月20日購買訴爭房屋時,由于被上訴人沒有依約出資,所以上訴人與宋占權交了一部分首付,貸了一部分款,購買了訴爭房屋,被上訴人因沒有支付購房款,所以上訴人與宋占權就沒有在意《說明書》。被上訴人回國后,因宋占權與被上訴人的母子關系,上訴人與宋占權讓被上訴人居住在訴爭房屋。至于被上訴人主張為訴爭房屋交付上訴人與宋占權共計人民幣422,286元購房款,并舉證該筆款項是由宋占權向宋占娟借款200萬日元,宋占權向被上訴人借款80萬日元,上訴人與宋占權向被上訴人借款3.7萬元,被上訴人以自己的退休金向宋占權支付四部分構成。但沒有上訴人與宋占權的收據,也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被上訴人將借款轉換為購房款,只有被上訴人的陳述,上訴人不予認可,以下對該四部分款項逐一論述:(一)被上訴人提供的2004年10月7日宋占權給宋占娟出具的欠條,載明:“用途買百腦匯寫字間(百腦匯16F02)”,上訴人與宋占權確實購買了百腦匯16F02寫字間,所以該筆款項并非如被上訴人所述是用于購買訴爭房屋,另外,借款主體是宋占權和宋占娟,并非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二)被上訴人提供的2004年10月7日宋占權給被上訴人出具的欠條,屬于民間借貸,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同時約定了返還匯率,更加證明屬于借貸關系;(三)被上訴人提供的2007年3月30日上訴人、宋占權給被上訴人出具的借條亦屬于民間借貸,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四)被上訴人主張提供退休金向上訴人與宋占權支付訴爭房屋購房款,但是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將退休金實際交付上訴人與宋占權,被上訴人所述給付上訴人與宋占權的退休金,款項從2004年3月23日至2010年8月5日,共計22筆。訴爭房屋購買時間為2008年8月20日,被上訴人主張以退休金的形式向上訴人與宋占權訴爭房屋購房款的支付覆蓋了購房前4年與購房后2年,支付購房款時間長達6年。上述證據無論從時間、額度、用途、法律關系上都無法與購買訴爭房屋重合,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為訴爭房屋支付了購房款,無法證明該說明書已經實際履行,被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第二條第三項補充:借條不僅屬于民間借貸,從事實上來講,借條和被上訴人提供的退休金2007年4月-2008年12月,其中有37800元是重合的,不僅是借條載明的本金部分,包括被上訴人主張提供退休金當中的一部分,都是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借貸,而非向本案無效條款所載明的房產支付買房款。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楊素峰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宋占權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楊素峰合法權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宋占權與上訴人在2018年4月28日不辭辛苦特意前往臺安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補辦婚姻登記證明,并在當日返回沈陽市渾南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在離婚登記時簽署離婚協議約定宋占權將全部財產無償讓渡給上訴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不動產,但債務一人一半,其中有兩處不動產實質上是被上訴人所有,尤其是本案案涉房產上訴人與宋占權曾經在2008年8月15日就共同簽署《說明書》載明了案涉房產屬楊素峰購買,該房產產權、使用權屬于母親楊素峰所有。宋占權自2015年6月18日至死亡前2020年9月24日曾經陸續住院出院20次,其中宋占權與上訴人離婚時2018年4月28日正處于第9次住院24天出院那次已經病情惡化到基本維持生命等待死亡狀態“肝硬化,慢性肝衰竭”等多種重癥,故此上訴人與宋占權形式上離婚,二人明知無償轉讓財產后母親楊素峰在中國國內沒有任何不動產可居住的情況下仍處分財產,明顯存在惡意串通轉移占有財產的故意,其惡意串通的行為違法公序良俗使得無依無靠的被上訴人拼搏一生在國內無任何居住之處,老無所依。綜上,望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不能支持上訴人違背法律及道德的行為。
原告訴稱

  楊素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高艷麗與宋占權簽署的離婚協議第3條中的第1、3條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高艷麗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素峰與宋占權系母子關系,宋占權與高艷麗系夫妻關系,2001年10月30日宋占權與高艷麗登記結婚,2018年4月28日雙方在民政局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宋占權于2020年9月24日死亡。2004年12月27日宋占權購買坐落于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0甲X24檔口,建筑面積30.04平方米,價款為243100元,該房產于2005年6月13日下發產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宋占權,該房屋于2004年12月27日交付使用。2008年8月15日宋占權與高艷麗向楊素峰出具說明書一份,載明:“茲有宋占權名下,萬科新里程11某2單元18樓3門房產一處,是母親出資購買,該處房產的產權、使用權歸母親所有”。2008年8月20日,宋占權以其個人名義購買坐落于沈陽市渾南區房屋,建筑面積95.70平方米,房屋購房款金額為381585元,2008年8月2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的42%,計161585元,余款2008年9月20日前以按揭的方式付清,計220000元。該房產于2010年6月29日下發產權證,產權人登記在宋占權和高艷麗名下。2018年4月28日,宋占權與高艷麗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房產處理意見為沈陽市渾南區文匯街16-11(2-18-3),沈陽市渾南區文匯街16-11(2-19-1),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0甲X24檔口,沈陽市渾南區文匯街16號萬科新里程2期車庫67號,歸高艷麗所有。依據該離婚協議,高艷麗于2018年5月24日將案涉沈陽市渾南區房產產權人變更為其本人名下。
  另查,案涉沈陽市渾南區房產現由楊素峰居住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關于宋占權與高艷麗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對坐落于沈陽市渾南區房屋處置是否為無效的問題。綜合楊素峰、高艷麗庭審陳述內容及楊素峰向法庭提供的由宋占權、高艷麗所出具的《說明書》、楊素峰工資卡銀行流水、宋占權出具的《欠條》、宋占權及高艷麗向楊素峰出具的《借條》、楊素峰護照等證據,可以認定,該房屋為楊素峰出資購買,楊素峰與高艷麗及宋占權約定該房屋產權及使用權歸楊素峰所有的事實。因宋占權與高艷麗明知上述約定內容的情形下,又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處房產歸高艷麗所有的情形具有主觀惡意,屬惡意串通,且該合同的履行足以損害楊素峰的利益,當屬無效。
  關于宋占權與高艷麗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對坐落于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0甲X24檔口處置是否為無效的問題。因該房產于宋占權與高艷麗婚后購置,高艷麗在宋占權向楊素峰出具的《誓議書》中未對該房產的權屬進行確認,楊素峰所提供的該房產是其全額出資的證據不足,故一審法院對楊素峰所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宋占權與被告高艷麗于2018年4月28日簽署的離婚協議房產處置中對沈陽市渾南新區文匯街16-11(2-18-3)號房產歸被告高艷麗所有的處置內容無效;二、駁回原告楊素峰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47元,由原告楊素峰負擔3023元,被告高艷麗負擔7024元。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高艷麗提交證據(2021)遼0112民初1486號判決書。證明:被上訴人所主張離婚協議無效條款所載明的房產已經該判決確認為上訴人和宋占權所有。楊素峰質證意見:該案已經經過我方提起上訴并經發回重審,并未開庭,是沒有生效的判決。楊素峰提交沈陽第六人民醫院第二次住院的首頁及第九次住院2018年2月3日-2018年2月27日出院記錄兩份。證明:宋占權自2015年6月18日至死亡前2020年9月24日陸續住院20次,其與上訴人離婚時處于第九次病重之后以及第十次住院之間,所以二人離婚約定,存在惡意串通。高艷麗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證明內容有異議。正如被上訴人舉證證明離婚協議簽訂處于宋占權第九次病重之后至第十次住院期間,不影響宋占權的意思表示,此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上訴人的該組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與宋占權惡意串通。本院對上述證據欲證明的問題,結合本案事實,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楊素峰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沈陽市渾南區房屋為楊素峰出資購買,高艷麗與宋占權亦共同簽字確認案涉房屋產權、使用權歸楊素峰所有,故宋占權與高艷麗明知案涉房屋產權為楊素峰所有的事實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為高艷麗所有,屬于惡意串通,損害楊素峰的合法權益,一審認定該約定無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高艷麗上訴主張案涉房屋是其與宋占權出資購買、且已經償還楊素峰借款,楊素峰并未出資購買案涉房屋故其簽字確認房屋產權為楊素峰所有的說明書并不發生效力等問題,高艷麗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了楊素峰借款,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為其自行出資購買,不能否認其簽字確認案涉房屋產權的說明書的效力,高艷麗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高艷麗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一款(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47元,由上訴人高艷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王慶利
審 判 員 鞠安成
審 判 員 劉春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金慧光
書 記 員 肖 瓊


本案判決所依據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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