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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無過錯行為造成損害,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發布于: 2022-03-24 16:19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過錯行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從《今日說法》“站不起來的童年”說起

 

我國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才承擔侵權責任,行為無過錯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承擔侵權責任。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原則適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當然也應當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是,事實上卻并不是這樣。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意識狀態存在瑕疵,無法對其過錯進行評價。其行為在客觀方面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即由監護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學(第7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8月第7版,第738頁)。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基本也是如此操作的。一般人也認為,從《民法典》第1188條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就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的規定中,認為法律規定只要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就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并未強調和提及過錯問題,并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也不好認定。筆者一直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這將會導致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因不具備過錯要件而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下,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的做法卻要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極其不合理的情況發生。例如,一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前者不承擔侵權責任,后者卻要承擔侵權責任。2022年3月22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節目“站不起來的童年”一案的終審判決,顛覆了以往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損害不問過錯的慣常做法,判定雖然造成了損害但無過錯的未成年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18年12月18日,像往常一樣,張靜將不滿6歲的女兒叮當送往江蘇泰州市某舞蹈中心學習舞蹈。叮當所在的舞蹈班有19名孩子,這一天是在一名舞蹈老師的帶領下練習下腰動作(頭朝下、身體仰起呈拱橋狀的柔性練習)基本功。當老師要求下腰起身時,叮當未能及時起身,在一旁已經起身的小潔(5歲)上前去拉叮當起身,但沒有將叮當拉起,叮當跌坐在地上。叮當在當時并沒有感覺有什么不適,繼續在老師的帶領下練習。當晚上6點張靜接叮當回家時,叮當即感覺下肢疼痛。張靜帶女兒叮當到南京市兒童醫院診斷治療。醫院診斷為胸腰部脊髓損傷,花治療費50多萬元。經鑒定為一級傷殘。2020年3月,叮當將某舞蹈中心和小潔訴訟到興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潔及其監護人賠償各類損失214萬余元,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190多萬元;小潔及其父母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20多萬元。小潔及某舞蹈中心上訴后,泰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潔的實施的拉起叮當的行為是善意的,主觀上是沒有過錯的,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于是,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判決由某舞蹈中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判決的可圈可點之處在于,認真地對小潔實施的行為進行了認真的分析衡量,認為小潔的行為是善意的,雖然其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關系,但該行為沒有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沒有像其他判決那樣,一律不問未成年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結果有一定關系的,即判決其監護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該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律精神的。
我國侵權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該原則既適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當然也同樣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過錯認定一定是有別于成年人的,是不能也不應當等量齊觀的。這是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憑筆者的學識和能力無力解決好這個問題,但是,這樣幾個問題還是應當明確的:
第一,對成年人來說屬于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同樣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是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
第二,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實施救助的未成年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84條)。
第三.對成年人來說,某種情況下實施某種行為造成損害是沒有過錯的,對未成年人實施同樣的行為也一定是沒有過錯的。
第四,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過錯的認定,應當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規定(第145條)。因而,對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過錯的認定,根據其年齡和智力來認定和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例如,對于一名10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他可以認識到在10樓樓頂上向下面道路上扔石頭會砸傷行人,他仍然扔了石頭砸傷了人,他就是有過錯的。當他看都一個寵物狗“汪、汪”叫著向一個蹣跚走路不穩的嬰兒沖過去,他拿起一塊石頭砸傷該寵物狗的情況下,他是沒有過錯的。

第五,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過錯的認定,是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但是,對于年滿5周歲、尤其是6周歲上小學一年級而到年滿7周歲尤其是接近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他們已經知道有些事該做有些事是不該做的,社會和家長對他們也有所要求。這時,認定他們的行為是否有過錯,也應當以他們的年齡和智力相適應進行具體的分析,而不應當認為只要他們的行為造成損害,就一律要求他們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這個問題是很復雜的,還有賴與司法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進行認真的研究。這個問題搞清楚了,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有利于對侵權責任的科學認定。希望能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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