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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1、李某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2)遼0191刑初50號
公訴機關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X院。
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1,自然情況同上。
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黃寶余。因本案于2022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大西路293號6樓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100788730307U。
負責人王姝,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煥陽。
審理經過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X院以沈開檢公訴刑訴(2022)Z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寶余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X院指派檢X官官承賢、檢X官助理魏曉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寶余,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煥陽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認為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X院指控,2021年10月7日16時許,被告人黃寶余駕駛遼A×××××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處,在其接打電話過程中與由西南向東北騎行自行車的被害人杜某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車損及杜某2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經認定,被告人黃寶余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2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公訴機關認為,對被告人黃寶余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李某訴稱,因被告人黃寶余的行為使原告人蒙受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363384元、喪葬費41111.5元、醫療費16994元、交通費500元、家屬處理喪事誤工費9050元、精神撫慰金150000元、財產損失500元。
原告訴稱
被告人黃寶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請表示沒有異議。
被告辯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中承保車輛為主要責任,我公司同意在商業險中按照70%進行賠償。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7日16時許,被告人黃寶余駕駛遼A×××××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處,在其接打電話過程中與由西南向東北騎行自行車的被害人杜某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車損及杜某2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經認定,被告人黃寶余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2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害人杜某2于事故發生時年滿71周歲,事故發生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共支出醫療費11725.53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系被害人兒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系被害人配偶。
另查明,肇事車輛遼A×××××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被告人黃寶余,該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黃寶余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諒解協議,被告人黃寶余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諒解金人民幣12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1)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證明本案案發情況及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黃寶余在案發現場被公AN人員帶回接受調查的事實;(2)機動車查詢結果單、保險單,證明肇事車輛信息及投保保險情況;(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證明被告人黃寶余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4)電話查詢記錄,證明被告人黃寶余無前科劣跡;(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黃寶余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且駕駛時接打電話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杜某2駕駛兩輪自行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認定黃寶余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2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6)急診病歷,證明被害人杜某2經搶救無效死亡;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10月7日16時46分,被告人黃寶余給其撥打電話,后因黃寶余發生交通事故,掛斷電話,半小時后接到黃寶余電話告知其發生交通事故;
3.被告人黃寶余的供述,證明2021年10月7日16時46分,其駕駛遼A×××××號小型轎車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處,在其接打電話過程中與由西南向東北騎行自行車的杜春生發生事故;
4.(1)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證明在送檢的杜某2血液檢材中未檢出乙醇(酒精);在送檢的黃寶余血液檢材中未檢測出乙醇(酒精);遼A×××××號小型轎車右前部于自行車左側接觸碰撞;遼A×××××號小型轎車行駛方向為由西向東行駛;自行車行駛方向是由西南向東北方向行駛;遼A×××××號小型轎車所行駛的車速為62km/h;(2)沈陽市公AN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證明杜某2死亡原因為胸腔臟器損傷;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情況;
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證據如下:
1.身份證、戶口本,證明二原告系杜某2的直系親屬,具有主體訴訟資格;
2.醫療費票據、急診病歷,證明杜某2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醫藥費情況;
3.死亡法醫學證明書、喪葬費票據,證明因此次事故造成杜某2死亡及支出的喪葬費情況;
4.誤工說明、掛靠經營合同,證明原告人杜某1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誤工15天,平均每日收入為270元;
以上證據,經依法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寶余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且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行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黃寶余的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因本案系機動車與行人間發生交通事故,且被告人黃寶余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70%予以賠償,對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該意見予以采納。
抗訴機關訴稱 對于原告人訴請的死亡賠償金一節,根據被害人死亡時的實際年齡,結合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為40376×9=363384元;對于原告人訴請的喪葬費41111.5元一節,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人訴請的醫療費一節,經庭審質證,確定醫療費數額為11725.53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人訴請的交通費500元一節,雖然原告人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但考慮到此費用支出的必要性,對原告人此訴請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人訴請的家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一節,參照2人處理喪事7天進行賠付,因原告人杜某1從事出租汽車行業,按照每日270元標準計算,其他人員應結合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即270元×7+54151元÷365天×7天=2928.51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人訴請的財產損失一節,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原告人主張的財產損失為100元較為適宜;對原告人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因本案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根據有關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原告方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19749.54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人191825.53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人159546.8元。
鑒于被告人黃寶余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以及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量刑時均予以考慮。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寶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李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91825.53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李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9546.8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審 判 長 周 驥
人民陪審員 佟彬純
人民陪審員 李春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何 偉
書 記 員 萬 龍
附法律依據本案判決依據的相關法律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