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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波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豫0223刑初61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尉氏縣人民檢察院
當事人
被告人蔣某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尉氏縣某某某刑事拘留,經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0月27日被執行逮捕。
辯護人趙祖強,河南平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尉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尉檢刑訴〔202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占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波及其辯護人趙祖強、被害人黃某的女兒黃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蔣某波駕駛豫NE××某某(豫N××某某)號重型半掛貨車沿尉氏縣人民東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由東向西左轉彎通過道路黃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后碾壓,造成黃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蔣某波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蔣某波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
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豫0223民初60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豫豫NE××某某豫豫N××某某號重型半掛貨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80000元;豫N豫NE××某某N豫N××某某重型半掛貨車投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513132.9元,上述款項已履行完畢。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蔣某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蔣某波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鑒定意見書,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報警記錄及到案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波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蔣某波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無前科,且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保險公司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蔣某波無前科,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蔣某波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落款
審 判 長 孫玉霞
人民陪審員 楊 湘
人民陪審員 王學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