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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洲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湘1229刑初71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當事人
被告人劉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XX局取保候審,2022年4月2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2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下稱靖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懷靖檢刑訴(202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靖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蔣元平、檢察官助理夏吉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檢察院指控
靖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2月2日22時許,被告人劉洲在靖州縣××鄉××村自己家中吃晚飯并喝啤酒,后又到劉某1家喝米酒,22時許被告人劉洲駕駛蘇F7××某某小型轎車由靖州縣藕團三橋村往靖州縣藕團鄉場上方向行駛,行駛至靖州縣××鄉××橋路段時,因酒后駕駛,個人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出道路外與電桿相撞,造成車上乘坐人員劉某1死亡、王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靖州縣XX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劉洲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洲逃離現場。
2022年2月3日被告人劉洲主動到XX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劉洲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劉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洲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人劉洲案發后與被害人劉某1的家屬及被害人王某達成刑事和解,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被告人劉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自首,與被害人劉某1的家屬及被害人王某達成刑事和解,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接報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及車輛信息,現場檢測報告,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提取照片,酒精測試單及照片,到案經過,戶口注銷證明及火化證明,刑事和解協議書、道歉書、諒解書及賠償證明等書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劉某2、劉某3、陸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洲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洲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洲認罪認罰,并與被害人劉某1的家屬及被害人王某達成刑事和解,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劉洲具有的量刑情節,理由成立,建議量刑幅度恰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審 判 員 趙繼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麗君
書 記 員 尹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