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張某與李某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婚生女兒小李隨李某共同生活。 近日,張某將前夫李某訴至巨野法院龍堌法庭,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由自己撫養小李。 【當事人辯訴】 原告張某訴稱:2020年3月28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感情不和,被告甚至有酗酒惡習,經常回到家對原告進行打罵,為了不再承受家庭暴力,原告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與被告協議離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被告家中男性較多,隨著小孩的生理發育,小孩不宜由男性親屬撫養,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業的發展,無暇顧及小孩的生活與學習,離婚協議約定原告可探望女兒,但離婚后原告每次探望女兒都遭到無理拒絕,這樣的生活環境對小孩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為使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150000元。變更撫養權后,原告能夠保證被告的正常探望。 被告李某辯稱:雙方離婚時間為2020年12月29日,而非原告所說的3月28日,離婚時婚生女兒年僅2歲5個月,原告拋棄孩子,協議離婚后與他人結婚,并生了一男孩,原告現在沒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