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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約定“管理費”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二輯)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 簡要案情:A將案涉工程以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給承包人B(建筑公司),后B將案涉工程以內部承包名義非法轉包給自然人C,約定工程結算價以A與B之間最終確定的工程結算總價為準,C按工程結算總價15%標準向B上交綜合管理費。案涉工程已工收合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 現C以B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辯稱,其與C之間的合同屬無效,但有關工程價款約定仍應參照適用,故應扣除工程結算價15%的綜合管理費。 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 甲說:參照合同約定說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數工程價款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故應參照約定處理。轉包方、違法分包方、被掛靠方(以下統稱轉包方)向轉承包人、掛靠人(以下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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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實際施工人是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支付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報酬等實際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主體,包括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別于承包人、施工班組、農民工個體等。在層層轉包、多次違法分包、掛靠后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等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僅指最后進場施工的民事主體 二、工程承包流轉中的僅為其中流轉一環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掛靠人等不屬于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越過其合同相對方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定只賦予了實際施工人能夠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權利,工程多次流轉環節中的有關人員或項目管理人員無權以自己名義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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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問題 - 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這一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第二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第一種觀點更合理。肯定受讓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也有利于建設工程債權的流轉。雖然債權受讓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與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利益看似無直接關系,但承包人在債權轉讓中獲得的對價亦可用于結算建筑工人的工資,建設工程債權的流轉能夠間接促進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加速獲償。 下面這則案例秉承了最高法院的意見。 - 裁判要點 - 建設工程款債權轉讓后,承包方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隨之轉讓予債權受讓人,理由如下:第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功能是擔保工程款優先支付,系工程款債權的從權利,不專屬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隨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一并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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