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實際施工人一般是指,對相對獨立的單項工程,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等進場施工,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進行單獨結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當事人雖提交了部分施工協議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項目的施工記錄、工程簽證單、領款單、工程請款單、月進度款支付申請單、材料報驗單、工程驗收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憑證材料,以證明其進行施工、請款并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獨立進行工程結算等事實的,無法認定其系實際施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542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郭云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盱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通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盱眙縣盱城鎮五墩東路5號侍可光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盧懷揚,該公司董事長。...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56號 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觀點: 關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間的停窩工損失問題。經查,對此部分損失,中鐵公司亦自認,其并未依據合同約定提出過索賠,因此,在中鐵公司未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第五十三條約定履行索賠程序的情況下,根據該條的進一步約定【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未能遵守本條中的各項規定,則承包人無權得到索賠或只限于索賠由監理工程師按當時記錄予以核實的那部分款額】,中鐵公司無權獲得該部分訴請款項的賠償,而其在本案中主張由法院酌定瑞訊公司賠償該停窩工損失40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708號 山東民生建設有限公司、林芝華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法院認為: 二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九條...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通常以勞動關系確認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種情形中,在認定工傷時,可要求責任主體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一、違法轉包的情形——違法轉包關系中,轉承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轉承包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時,由轉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3條第1款第4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依據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點: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二、違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