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未明確標準、幅度的情況下,股東會作出的處罰股東的決議效力如何? 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賦予股東會對股東進行罰款等的權利。公司章程關于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的規定,是公司全體股東所預設的對違反公司章程股東的一種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與長遠發展需要,也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賦予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職權時,應就罰款的標準、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防止股東會濫用該權利。在沒有明確標準、幅度的情況下,股東會處罰股東,屬法定依據不足,其作出的相應決議應屬無效。 參考材料:《南京安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訴祝鵑股東會決議罰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0期 二、股東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請變更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行使職權的范圍不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即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且不違背公司利益,股東會據此作出的決議均應受法律保護。但需注意,對股東會決議僅可提起不成立之訴(《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5條規定決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