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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29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該條款自《公司法》于2005年修正以來未發生變化。《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紀要”)并非新的司法解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旨在統一裁判思路、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性文件,其中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的規定不涉及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298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蔡影雙,女,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196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晉江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莊滄桑,男,漢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路金成,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春麗,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郵證券有限...
  • 09-21 2022
    百問通
    編者按: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提交《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嗎?公司出具《擔保函》僅有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而沒有《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該《擔保函》對公司發生法律效力嗎?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最新一批案例,其中,(2021)最高法民申7872號案例明確了同時擔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的當事人,代表一人有限公司在《擔保函》上簽名,《擔保函》是否對該一人有限公司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裁判理由新穎、全面,結論很重要,值得認真體會。   案例來源:恩平市光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王良海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7872號,裁定日期:2021年12月24日。   裁判要點:   1.當事人同時擔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時,即具有了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的雙重身份,其簽字行為本身也具有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的雙重身份。 2.無論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否規定執行董事享有相當于董事會職權,因...
  • 09-14 2022
    百問通
    發布時間: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消費規定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維護司法權威,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臺《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建立了限制消費制度;后于2015年進行全面修改并出臺《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限消規定》),對該制度進行了更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經過多年實踐,尤其在2016至2018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期間,全國法院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效遏制了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等規避執行情形,有力促進了社會信用意識的提升。當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如何在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債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限消措施對被執行人的負面影響,通過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您在建議中詳細梳理了人民法院在執行實踐中適用限制消費措施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對限制企業法定代...
  • 09-09 2022
    百問通
    1.僅能反映公司的負債及利潤情況,不能反映公司與股東的財產走向情況的《審計報告》,不足以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盛尊公司為利招公司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利招公司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至2018年利招公司的《審計報告》和2016年至2019年盛尊公司的《審計報告》。擬證明利招公司與盛尊公司之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的,利招公司不應對盛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上述《審計報告》等證據僅能反映公司的負債及利潤情況,該證據不能反映利招公司與盛尊公司的財產走向情況,不足以證明利招公司的財產獨立于盛尊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利招公司依法應對盛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索引: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727號;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審計報告對可通過公開查詢獲知的案涉執行債務都沒有納入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存在明顯的審計失敗情形,依法不能...
  • 08-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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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的“法律顧問”,是否只要有委托書即可代理該公司參加民事訴訟 問:民事訴訟中,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代理公司參加訴訟? 答:《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審判實踐中,沒有律師資格、也不持有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關鍵是看其是否屬于該公司的工作人員。 不少公司設有法律部(法務部)或者任命了專職的法務工作人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續,這些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該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成為訴訟代理人,...
  • 08-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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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股東和公司能舉證證明,其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上做到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的分離。本案中,股東和公司承擔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獨立的初步證明責任,而對方當事人卻并未提出公司構成財產混同的任何證據,亦未指出審計報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構成財產混同的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電風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終479號】 【爭議焦點】 一人公司股東如何舉證證明與公司財產的分離?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弈成科技公司是債權人,南通東泰公司是債務人,湘電風能公司是次債務人,湘潭電機公司是湘電風能公司的一人股東。根據各方當事人的二審訴辯主張,本案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弈成科技公司對南通東泰公司的債權數額問題;(二)南通東泰公司對湘電風能公司的債權數額問題;(三)湘潭電機公司是否應當就湘電風能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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