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宮紀艷等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遼11民終1573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冰。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親),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水務局工作人員,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金玉,雙城區法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宮紀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明伍,盤錦市興隆臺區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趙明宇。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冰因與被上訴人宮紀艷、段光海,原審被告趙明宇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2021)遼1103民初25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甲旭、趙金玉,被上訴人宮紀艷、段光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明伍,原審被告趙明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上訴人訴稱 王冰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