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4期(總第210期) 裁判規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工程價款結算,審計報告,當事人自愿原則 核心問題:建設工程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如當事人已通過協議進行了約定,審計機關所做出的審計報告能否影響結算結果? 裁判要點: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屬于一種行政監督行為,通常情況下不能干預當事人之間正常的民事行為,除非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另有約定,不能對工程價款結算產生影響。當事人之間關于工程價款的協議是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為有效。 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如當事人已通過協議進行了約定,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依據,審計機關所做出的審計報告并不能影響結算結果。 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