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一、相關案例 (一)凌菊妹與毛海興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滬02民終573號 本院認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毛海興應對凌菊妹的人身權益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正是因為雙方在矛盾產生后并未本著平和理性的態度及時溝通化解,最終導致沖突的發生。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及本案實際情況,對凌菊妹的一審訴訟請求進行了分析認定,并判令毛海興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認同。二審中,凌菊妹雖提供了證人證言、光盤及信訪記錄等材料,但上述材料不屬于新證據范圍,且也無法佐證凌菊妹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二)吳森妹等與孫巧玉等共有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2022)滬02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