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拐賣婦女、兒童罪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2)豫14刑終154號 公訴機關原公訴機關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秦某。因搶劫罪于2002年4月5日被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19日因毆打他人被商丘市梁園分局罰款一百元。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現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梁艷,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審理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長思犯拐賣婦女罪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豫1402刑初940號刑事判決。秦長思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秦長思明知被害人孫某(智力邊緣XXX)已婚,仍以帶其外出打工為由,拐騙孫某帶領兩個孩子至河南省武涉縣,介紹其與孫太平相親,并將孫某手機收走,多次向孫太平索要錢財,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