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芬挪用資金罪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677號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資金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士芬于 2015年10月至11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銷售主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貨款人民幣118917元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歸還。被告人王士芬于2016年11月23日被查獲歸案。公安機關凍結了被告人王士芬存放贓款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賬號:×××)。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士芬具有當庭自愿認罪、涉案贓款已凍結在案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王士芬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士芬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