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張明海等與王麗華等民間借貸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號】 ? 裁判要旨:案涉協議約定振文煤礦作為借款人向王麗華借款,王麗華已按約出借款項,原審判決認定振文煤礦作為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于法有據。張明海、王洪德、徐艷主張王麗華系職業放貸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關于還款主體和范圍,鑒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蘇振文與徐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借款目的用于煤礦資金周轉,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徐艷在家庭財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608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明海,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洪德,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華,黑龍江圣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徐艷,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王冰、宮紀艷等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遼11民終1573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冰。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親),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水務局工作人員,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金玉,雙城區法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宮紀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明伍,盤錦市興隆臺區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趙明宇。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冰因與被上訴人宮紀艷、段光海,原審被告趙明宇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2021)遼1103民初25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甲旭、趙金玉,被上訴人宮紀艷、段光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明伍,原審被告趙明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上訴人訴稱 王冰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盤...
高艷麗、楊素峰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遼01民終19950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艷麗。 委托訴訟代理人:凌杰,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勁,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素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麗麗,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上訴人高艷麗與被上訴人楊素峰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2民初7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上訴人訴稱 高艷麗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2民初7969號民事判決,并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宋占權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008年8月20日,上訴人與宋占權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381,585元(首付:161,5...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亦系雙方共同經營,無論商業經營行為的最終結果系盈利或虧損,后果均應及于夫妻雙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對賭失敗而負有回購股權的義務,應屬于公司生產經營所負債務,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鄭少愛、廣州霍利投資管理企業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號】 爭議焦點:夫妻雙方經營公司時一方以該公司進行對賭而觸發股權回購形成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夫妻債務糾紛案件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須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許明旗取得夜光達公司...
【裁判摘要】 1、關于法律關系一節,被上訴人雖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對上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及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并無異并自認確實花過上訴人的錢,如果有錢的時候會給上訴人。從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中亦能體現,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向其索要欠款時明確存在同意償還的意思表示。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2、因上訴人轉款數額從100元至10000元不等,鑒于雙方之間在經濟往來產生過程中存在戀愛關系,將其中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款項認定為上訴人對雙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慮被上訴人在2018年10月已與他人結婚,故本院酌定對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況的款項予以扣減。 【裁判文書】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遼04民終34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白某,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東洲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艷玲,黑龍江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順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玨,撫順市新撫區維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