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掛靠屬于借名行為之一種,其與轉包不同之處在于:掛靠關系中必定存在資質出借的事實,轉包關系中通常存在資質出借的事實;掛靠人從招投標開始到合同的簽訂、履行直至結算,實質性地主導了工程項目運作的全過程,但轉包人是在付出各項成本取得工程項目后轉交他人施工。2.掛靠人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之規定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3.如果發包人明知掛靠事實,被掛靠人僅為名義上的合同相對方,應認定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達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案號】一審:(2013)揚邗民初字第0699號 二審:(2015)楊民終字第02139號 【案情】 原告:高郵市廣緣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緣公司)。 被告:揚州華廈建設發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廈公司)。 被告:揚州市邗江公道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道房地產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廣緣公司與華廈公司就公道鎮花園東路花園住宅樓項目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的首部標注的甲方為華廈公...
上訴人(原審被告) 馮業良,男,45歲,漢族,個體工商戶,住保亭縣風順酒家。 上訴人(原審原告) 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舌坡273號。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 劉文貴,男,34歲,該公司駐保亭縣工程隊隊長,住保亭縣新興路第一市場對面。 委托代理人 陳和順,男,57歲,保亭縣商會法律顧問,住通什市農墾辦事處。 原審被告 胡茂標,男,66歲,漢族,保亭縣政協退休干部,住該縣政協宿舍。 上訴人馮業良和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1998)保經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重審認定,馮業良委托胡茂標與海南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將其一幢八間平頂房鋪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發包給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間,陸續收到馮業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計32000元。后因預付工程款問題海南公司中途停工。馮業良在沒有對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