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申請再審針對的裁判文書應當是法院作出的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根據(jù)《民訴法解釋》第381條關于“當事人認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訴/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故當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審申請,無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633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浙江五芳齋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印正德包裝印務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波,住四川省廣漢市。 再審申請人浙江五芳齋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芳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印正德包裝印務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印正德公司)、劉波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7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五芳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