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乙訴浙江省某縣人民政府、某縣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檢察監督案 案例發文: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批4起“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1.10.25 權責關鍵詞:合法 證明 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浙江某縣某鎮11、12號相鄰房屋在1952年被確權為沈某甲所有,登記面積分別為43.96、25.3平方米。而后沈某甲將11號房屋轉讓給沈某乙、12號房屋轉讓給章某某。某縣房產管理局于1990年就11號房屋向沈某乙頒發第03776號房屋所有權證(33.26平方米,沈某乙未予領取)、就12號房屋向章某某頒發第03640號房屋所有權證(34.61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沈某乙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第03640號房屋所有權證擴大了12號房屋面積,侵害其對11號房屋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撤銷該房屋所有權證。某縣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沈某乙與行政機關對12號房屋權屬登記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沈某乙不服一審裁定,向某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和申請再審,均未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