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后的第一代創業者現在很多都已經六七十歲,甚至部分企業家英年早逝,那么自然人股東去世,繼承股權的情況將越來越常見。公司章程未對股權繼承作出規定,當繼承事實發生后,其他股東可能會不同意繼承人成為股東,進而引發訴爭。 本案中,大股東去世后,大股東的兄弟為了不讓股權落入他人之手,在大股東病危之時,通過股東會決議形式轉讓了大股東的股權。由于公司章程未約定股權繼承問題,該大股東的遺孀轉而通過搜集證據,起訴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大股東的遺孀一手“圍魏救趙”之妙計,通過“圍剿”股東會決議效力,“拯救”了自己和孩子的股權繼承利益。 裁判要旨 在公司章程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是與公司決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有權提起公司決議不成立之訴。 案例索引 案例名稱:徐君等訴時代廣場公司決議糾紛案 案 號:(2019)京01民終2322號 法 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 ...
中國法院網訊(黃文青 廖誠偉 吳春周)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三起因開發商樓盤“爛尾”,購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的合同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三位購房人于2019年與高安市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樓盤房屋。購房人交納了首付款后,購房人、開發商、銀行三方簽訂了《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向銀行按揭借款支付購房余款,此后購房人按時歸還銀行貸款。但過了交房期開發商表示無法按時交房,且不能確定何時交房。 購房人遂依據合同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由開發商返還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銀行貸款,后續貸款由開發商向銀行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在最后期限的90天內無法交房,購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開發商應將原告交付的首付款返還給購房人,另外購房人向銀行支付的銀行按揭貸款應由開發商返還給原告,未支付部分由開發商向銀行支付。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一、蔡某與攜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2017)津01民轄終539號 《人民法院報》 2017年8月17日第6版 【裁判要旨】 給付貨幣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貨幣責任承擔形式來確定,還應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內容確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預訂款,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泗陽縣眾興鎮徐某某李某某味觀餐飲加盟店與杭州天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委托合同糾紛管轄權...
【裁判要旨】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根據自身的利益,選擇訴訟路徑行使請求權。本案基礎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原告主張的侵權系因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亦即該侵權系因合同而產生,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因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體現了雙方的意思自治,該約定并未排除雙方基于合同侵權提起的訴訟不予適用,故本案應以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民申499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中國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1區15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侯松杰,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中國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因起訴個舊有色金屬交易有限公司(以下...
楊某、內蒙古XX有限公司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內蒙古自治區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2)內2522刑初8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阿巴嘎旗人民檢察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系被害人劉某妻子。當事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紫函,內蒙古醒悟律師事務所律師。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內蒙古XX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別力古臺鎮。 法定代表人張某,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云虹,內蒙古德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海峰,錫盟148協調指揮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31日被阿巴嘎旗XX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阿巴嘎旗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2年1月12日被阿巴嘎旗XX局逮捕。現羈押于阿巴嘎旗看守所。 辯護人額莫呼,內蒙古醒悟律師事務所援助律師。審理經過 阿巴嘎旗人民檢察院以阿檢刑訴〔20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刑...
完某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甘肅省夏河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2)甘3027刑初29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甘肅省夏河縣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被告人完某某。審理經過 夏河縣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夏檢刑訴(202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夏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斐、書記員張正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完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檢察院指控 夏河縣人民檢察院夏檢刑訴(2022)29號起訴書指控: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完某某駕駛青BR9744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夏河縣王格爾塘鎮駛往縣城方向。早上7時10分許,行駛至省道312線14公里加750米處時,與對向行駛的由楊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乘載張某某)發生碰撞,致使電動車乘車人張某某死亡,駕駛人楊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被告辯稱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等證據在案證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