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我們在執行案件中,經常會涉及處置凍結、查封、扣押的財產問題,處置相應執行的財產的方式在實踐中主要有拍賣、變賣、抵債等方式。關于不動產和動產等財產在評估后開始進入到網絡上掛拍的環節,在第一次拍賣沒有成交的,進入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未成交的,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可以接受以物抵債。對于動產可以拍賣兩次,對于不動產可以拍賣三次,在完成規定的拍賣次數后,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或其他合理處置的,可以進行變賣等措施。從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來說,其更加希望在二拍或三拍流拍后以物抵債。但是實踐中,由于考慮到網絡拍賣的不確定性以及接受方志在必得的情況,申請執行人或其他相應債權人也會希望在第一次拍賣流拍后申請以物抵債,本文主要與大家探討第一次流拍后能夠以物抵債。 一、現實中法院的實踐案例和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最高法執監96號的裁定書中認為:關于東營中院將涉案房屋交與會興公司抵債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