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本條第3項關于職業放貸合同無效的規定,是本次修正新增的內容。對于職業放貸行為,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本規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釋雖有涉及,但規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非法放貸意見》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屬于職業放貸,并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睹裆虒徟袝h紀要》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