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賠償義務人應否賠償社會保險機構已支付的醫療費? 【理解與適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22版)》 司法實踐中,通常受害人醫療費的一部分已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時報銷。此時賠償義務人是否還應賠償已報銷的部分醫療費,尚有不同認識。 第一種意見認為:基于損害填補原則,賠償權利人已經獲得了社會保險報銷的費用,不能再次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否則受害人即獲得雙份賠償,即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尚未...
一個不留神 50萬元錯匯他人賬戶 想要追回時 卻被法院駁回 這是為什么? 50萬元錯轉賬戶 其中36萬元被劃扣抵債 2016年5月,武漢市民嚴先生通過承包商承接了一個工程。根據《工程內部承包協議》,嚴先生向工程的發包商繳納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商在開具收據時承諾,工程竣工后將保證金退還給嚴先生。 2020年6月,發包商如約退還了首筆保證金20萬元。 2021年6月,發包商向嚴先生退還第二筆保證金50萬元時,因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將錢錯匯到承包商的賬戶。誰知此時承包商正因欠債被某機械公司申請執行,50萬元到賬后,法院依法將其中36萬余元劃扣抵債。 訴至法院被駁回 得知后,嚴先生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未果,一急之下將承包商、某機械公司告到江夏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將從承包商賬戶劃扣的錢還給他。 法院一審認為,除非法律、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動產的所有權認定規則應為“占有即所有”。貨幣作為可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在類型上歸屬于動產,也就是說,誰占有貨幣、誰即擁有貨幣的所有權。 發包商將這50萬元匯入承包商賬戶后...
(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 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9期(總第119期) 裁判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屬于法人終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類法人與他人產生合同糾紛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其開辦單位因不是合同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關于北海公司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經查,威豪公司是由北海公司申辦成立的。由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