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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3 2022
    百問通
    序 言 我們在執行案件中,經常會涉及處置凍結、查封、扣押的財產問題,處置相應執行的財產的方式在實踐中主要有拍賣、變賣、抵債等方式。關于不動產和動產等財產在評估后開始進入到網絡上掛拍的環節,在第一次拍賣沒有成交的,進入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未成交的,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可以接受以物抵債。對于動產可以拍賣兩次,對于不動產可以拍賣三次,在完成規定的拍賣次數后,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或其他合理處置的,可以進行變賣等措施。從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來說,其更加希望在二拍或三拍流拍后以物抵債。但是實踐中,由于考慮到網絡拍賣的不確定性以及接受方志在必得的情況,申請執行人或其他相應債權人也會希望在第一次拍賣流拍后申請以物抵債,本文主要與大家探討第一次流拍后能夠以物抵債。 一、現實中法院的實踐案例和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最高法執監96號的裁定書中認為:關于東營中院將涉案房屋交與會興公司抵債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
  • 09-19 2022
    百問通
    以物抵債權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債權人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5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 甲訴乙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根據甲的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乙公司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多套房屋。生效判決支持甲的訴訟請求后,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丙以其系《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規定的無過錯買受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主要依據為:乙欠丙39萬元,以案涉房屋抵債,雙方簽訂了落款時間為2017年6月6日的內部認購書;物業公司于同日出具了進戶收費明細單。 法律問題:《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規定的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債協議? 甲說:肯定說 以房抵債協議與買賣合同雖然在房款支付方式上存在不同,以房抵債是以到期債權作為房款對價,而買賣合同中則多為以現金方式支付,但是兩者在房屋買賣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上并無本質區別。以房抵債項下的債權人支付對價后,也屬于無過錯購房人的范疇,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的構成要件,能夠排除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乙說:否定說 以房抵債項下債權...
  • 09-16 2022
    百問通
    近期有消息稱,恒大部分樓盤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產證,那么,在購房人已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作為購房人是否享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請看最高院判例:   【裁判要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因案涉房屋并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當事人雖已全額繳納購房款,但其僅享有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公司履行相關合同義務的請求權,尚不享有該房屋所有權,故一審法院未予支持當事人確認對案涉房產享有所有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終5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孔凡靚,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城新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內蒙古中銀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孔凡靚因與被上訴人長城新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盛公司)、內蒙古中銀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疆高院)(2019)新民初21號民事判決,向本...
  • 09-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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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 2.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再11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繼勝,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本溪...
  • 08-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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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應當適用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本案中,雖然案涉房屋系由父母出資修建,但建成后即依據父母等人簽訂的分房協議的約定,初始登記在子女名下至今。案涉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亦載明案涉房屋為子女單獨所有。雖然父母舉示了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賃合同、水電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擬證明父母為案涉...
  • 08-10 2022
    百問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施,開啟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原有的擔保制度做出了許多修改,其中一項內容是完善了擔保物權的保護期間規則。   擔保物權的保護期間,是一個關涉擔保當事人利益損喪的重大問題,有的文章稱為行使期間(如最高人民法院王闖法官:《擔保物權的期間》),不同的稱呼代表不同的理解和價值取向,但都指向同一概念。本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和最高人民法院劉貴祥法官《民法典關于擔保的幾個重大問題》中使用的“保護期間”稱呼。   《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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