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有超過14個省份的疫情處于中高風險水平,而這些省份約占全國GDP的54.4%。隨著其他地方的病例激增,這將會影響的是國內一半GDP和人口。面對新一輪疫情的來勢洶洶,勞動關系領域不穩定因素激增,企業可以通過哪些路徑減負自救? 路徑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自2020年首次疫情爆發,企業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起單方解除權的勞動案件激增。那么何為“客觀情況”?法律亦有規定,即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雖然該定義由于出現較早而未提及疫情防控,但根據上海高院的規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重點審查當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從律師角度來看,司法實踐能否支持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生效判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五點:1)合同解除應以雙方協商為前提;2)企業是否因突發事件而導致經營受到“嚴重、直接”的影響;3)突發事件對企業產生的影響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