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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1
    百問通
    裁判要旨:對于“以物抵債”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債務是否具有優先屬性,更要考量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以物抵債”實現方式,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這一標的物的轉讓作為舊債清償的方式,不同于實質意義上的房屋買賣。在房屋過戶之前,買賣合同所產生的新債并未消滅,致新債舊債并存,故買受人對抗買賣合同之外的申請執行人權利不應超出舊債的效力范圍。因此,通過“以物抵債”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權一般不能阻止執行。   案例索引:《田蕙、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黔靈支行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22)最高法民申104號】   爭議焦點:通過“以物抵債”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夠阻止執行?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田蕙對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田蕙未支付購房款并不缺乏證據證明。《...
  • 2022-08-22
    百問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按照上述規定,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如何判定其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 2022-08-12
    百問通
    ? 案例索引:劉其財與劉建忠、鄭光榮、楊巧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21)最高法民申7699號】 ?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案外人或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有關訴爭股權的審理和確認,應當按照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來進行判斷。 就本案而言,對于劉其財是否通過受讓行為取得案涉股權的所有權并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重點應當審查在前案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訴爭股權時,案涉股權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工商檔案中是否登記在劉其財名下。 現劉其財所提交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雖然顯示案涉股權于2014年6月6日發生變更,但未能體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案涉股權的權屬狀態。而劉其財所舉示的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閩01民初677號生效民事判決同樣不足以支持其所提主張。因此,劉其財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就案涉股權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
  •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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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安佑飼料公司訴淮安區人社局、淮安區政府工傷行政確認及行政復議案【(2017)蘇行申1678號】 ?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不僅包括職工正常的途中時間,還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途中時間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變動的上下班途中時間等情形。 本案中,左同永在上班時間因肚子疼向同事李銅華打了招呼出去買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買藥的目的是為了身體健康后繼續工作,應當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鑒于左同永外出是為了買藥,藥店應為第一目的地。從公司到藥店應當視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左同永在去藥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淮安區人社...
  • 2022-07-21
    百問通
    【裁判要點】 律師在此前已經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也確實面臨與其他法院開庭沖突的情況,這是律師無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時律師要求延期開庭、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具有正當理由。一審以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的理由按撤訴處理,屬司法裁量不當,應予糾正。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林精妮等31人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豫行申383號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審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林精妮等31人請求撤銷河南省人民政府針對其所作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但林精妮等31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一審裁定:本案按照撤訴處理。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林精妮等31人負擔。 林精妮等31人不服該一審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及其委托律師在一審開庭前就開庭時間發生沖突事宜與辦案法官進行多次溝通,且提供有效合法證明文件,不構成無正當理...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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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19)滬02行終416號(當事人系化名) 洪七系天歌公司的工作人員。2017年12月23日,洪七在工作間制作水果拼盤時,被同事歐陽峰用刀砍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歐陽峰系精神分裂癥患者,事后被法院送去強制醫療。   洪七家屬于2018年5月16日向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區人社局受理后開展了相關調查,查明歐陽峰系精神分裂癥患者,已被強制醫療。人社局認為,洪七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19年6月10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區人社局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   公司起訴:洪七死亡雖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不是工作原因,是被不當班的同事故意殺害,不構成工傷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起訴理由如下:   洪七的死亡雖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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