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經濟運行更規范高效──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詳解民商事合同效力判斷問題 在社會生活中,如果發生糾紛,對那些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如何判斷?對于這個司法實踐中有時難以把握的問題,在7月3日、4日于哈爾濱舉行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未生效合同是欠缺生效條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約定生效條件和法定生效條件兩種情形,這里主要說欠缺法定生效條件即未予批準的情形。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二是當事人負有報批義務。合同對報批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此時盡管整個合同未生效,但有關報批義務以及專門針對報批約定違約責任等條款獨立生效。三是不具有實質拘束力。合同未生效畢竟屬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別于生效合同,當事人不能直接請求履行合同或者承擔該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實踐中效力待定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效力待定合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