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青檢刑不訴〔2021〕20080號 被不起訴人嚴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81975********,漢族,高中,群眾,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住浙江省文成縣**鎮**號**室,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青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1年6月8日被青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嚴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5月31日22時許,趙某某在**水電站下面的溪中電魚過程中,告知被不起訴人嚴某某其在電魚。趙某某因未攜帶裝魚工具,便叫被不起訴人嚴某某拿袋子去裝魚,隨即被不起訴人嚴某某就拿著袋子到溪邊裝完魚后,便將魚帶回**水電站廚房宰殺。后趙某某再次叫被不起訴人嚴某某下去裝魚,被不起訴人嚴某某與吳某某就一起拿著袋子到達溪邊,趙某某負責電魚,被不起訴人嚴某某和吳某某負責在溪邊上裝魚。趙某某和被不起訴人嚴某某電魚共計217尾,重量3.90公斤。該案案發時間2021年05月31日,處于麗水市全市江河、水庫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國有水...